資本公積在企業清算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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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在企業清算時如何處理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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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資本公積在公司虧損時是怎樣處理的


  


    首先,減資彌補虧損是國際通行慣例。法國、德國、日本、西班牙等國均允許。減資彌補虧損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了利潤分配的順序及彌補虧損的途徑,但並未禁止當公司發生鉅額虧損後可用減少註冊資本的辦法來彌補。《公司法》同時規定,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有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因此,只要事先經過股東會批准,是可以通過減少股本(註冊資本)來彌補虧損的。


    其次,公司留存資本公積用於轉增公司資本正是資本公積的應有之意。而先減資後增資的做法中真正會引起爭議的是,這是否會達到實質上的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的效果。而根據《公司法》第169條的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即公司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通過先減資後增資的方式表面上很有可能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但是,當考究《公司法》第169條的立法目的時,我們發現其立法本意在於:資本公積金主要是資本溢價形成,是企業所有者投資的一部分,具有資本的屬性;如果用資本公積金直接補虧,實質上是對資本的抽回,而從程序上看,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僅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不需通知債權人,勢必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的合法權益,防止股東通過資本公積補虧形式變相抽回投資。


    然而,在先減資後增資這一結合行為中,減資不僅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且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由於履行了上述公告債權人程序,且就債權人的債權保全作出安排,故“減資彌補虧損”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造成任何損害。因此,正是由於減資程序的存在,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了保護,成功避免了因資本公積補虧所帶來的負面效果。


    無論是減資彌補虧損還是資本公積用於增資,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及其立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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