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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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清算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通知):

依照《通知》規定,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按如下原則處理: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年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並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國家為經濟、政治、軍事、文化、衞生等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收回。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新的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對舊城區進行大規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調整和安排城市各個區域的土地的使用,為配合舊城區改建,國家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單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消、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在企業的破產清算過程中,對於破產清算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的問題,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處理的法律依據。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首先要進行轉讓,轉讓所得用於企業的職工安置,然後列入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案中繼續進行分配。因企業破產的土地使用權首先要進行變更程序才能與破產企業完全脱離關係,變更土地使用權需要獲得原審批機關的審核批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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