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隨着市場競爭的加劇,甚至有些企業破產,企業破產的存貨就存在有許多相關的法律問題是老百姓們不懂的,那麼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税這個問題就出現在大家的面前了,下面我來介紹一下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税,讓大家清楚一下這個情況怎麼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如何繳納增值税?

一、企業重組中資產重組不繳納增值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納税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税。

二、註銷清算要視資產對象繳納增值税

1.處置一般存貨按適用税率繳納增值税

一般納税人因其購進貨物已抵扣了進項税,同時,按照《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税發〔2006〕156號)的規定,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代開。即:一般納税人在購進貨物時因應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而未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而未能抵扣的税款,屬納税人放棄抵扣,因此,一般納税人註銷時銷售的貨物應一律按17%的適用税率繳納增值税,且依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65號)的規定,一般納税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税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税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税額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納税人註銷清算後未出售的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税額也不予以退税。

2.註銷清算後銷售貨物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因此,一般納税人在註銷清算後再處理殘餘貨物應按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税。註銷清算後屬於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的,當月處理收入達不到起徵點的不徵收增值税。

3.銷售應抵扣進項税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税率繳納增值税

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70號,以下簡稱財税〔2008〕170號),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或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包括應抵扣未抵扣進項税的固定資產),按照17%適用税率繳納增值税。

4.銷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

按照財税〔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9號,以下簡稱財税〔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税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57號)的規定,一般納税人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或者銷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不含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期間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其中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銷售的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以後銷售的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可見,企業破產清算存貨處理繳納增值税還是挺複雜的,但是大家看了之後就會大概明白怎麼解決這個問題。總之,一般納税人註銷清算變賣存貨按照適用税率17%徵收增值税,存貨不作進項税額轉出,留抵税額也不予以退税。企業破產後的存貨涉及到的相關問題就得以解決,希望這篇文章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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