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藥關聯性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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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用藥關聯性鑑定申請書
工傷關聯性鑑定與工傷認定書的關係

若是對於事故傷害所產生的疾病傷情,一定要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與工傷的關聯性確認,一旦確認存在關聯性,疾病直接納入工傷處理。這樣就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不做關聯疾病鑑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認定中不對關聯疾病進行鑑定,只是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是否工傷作出決定。


工傷職工因為工傷引發的疾病,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工傷認定之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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