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犯罪的構成特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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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犯罪的構成特徵都有哪些
非法採礦犯罪的構成特徵都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

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

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運輸。

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

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

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

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

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

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

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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