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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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新國家醫療糾紛處理條例有什麼

醫療糾紛問題在國內已經發生很多年,國家政府對此也已經有相當多的管理規定,但是還有很多人對此不瞭解,而且國家的規定也有很多不充分的地方,不過新出台的政策中已經對大部分問題進行了完善,但新規定條例中的內容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那國家醫療糾紛處理條例有什麼呢?


新國家醫療糾紛處理條例


新《條例》共六章,增加了“醫療糾紛調解”一章,刪除了“醫療事故的賠償”一章,將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章與“醫療事故行政處理與監督”一章合併為“醫療事故監督與技術鑑定”,將“罰則”修改為“法律責任”。


(一)規範醫療糾紛民事處理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民事處理中賠償和鑑定兩個“二元化”的問題。


一是醫療糾紛處理增加人民調解的渠道,規定了醫療糾紛民事處理的3條途徑是: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二是刪除了原《條例》“醫療事故的賠償”,解決與《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並對醫療損害鑑定提出了原則性方案。三是強化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職責。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直接進行醫療糾紛民事賠償的處理,同時增加規定:對重大醫療糾紛,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指導、協調,引導醫療糾紛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二)借鑑國際上同行評價的通行做法,衞生行業對醫療事故進行認定,作為行政處理的重要依據。


以高標準、高技術性的同行評價,為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供專業依據。10餘年來,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漸趨成熟,已經形成擁有1500名專職醫鑑工作人員、年鑑定1萬餘例次的鑑定體系。新《條例》繼續沿用該體系,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事故分級做出專業判斷。嚴格、專業的同行評價可以有效推動臨牀醫學的科學發展,使醫務人員在臨牀工作中減少顧慮,為廣大人民羣眾提供高水平的醫療服務。


(三)將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工作成果納入法制化軌道。


一是借鑑司法實踐經驗,患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等渠道解決,將醫療糾紛處理由醫院內引向醫院外。二是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進行規範。強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專業性,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設定了啟動專家諮詢和醫療損害鑑定的要求,為人民調解明晰責任,提供專業意見,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三是對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要求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協同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並加強機制創新,改善服務,按照合同及時理賠。四是強化依法維權。強調了醫療機構內禁止實施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明確了相關處置措施,遏制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醫療糾紛事故在當前社會還是比較常見的,想要解決醫療糾紛問題的話國家醫療糾紛處理條例新內容是我們一定要進行了解查看的,當然對於醫療糾紛問題我們如果能夠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的話最好還是通過協商來解決,如果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時再採取司法的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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