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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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和財產公證
財產公證和遺囑公證有啥區別
二者是有區別的: 一、遺贈公證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遺囑是處理家庭財產的有效方法,通過生前安排身後事的方式能夠有效維護家庭和睦,以遺囑的方式,將本人的財產在自己百年之後遺留給法定繼承人的,稱之為遺囑,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的,稱之為遺贈。 遺囑有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五種形式,其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市民可以通過這五種形式的任一種設立遺囑,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財產公證 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才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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