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和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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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和遺囑公證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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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和公證遺囑的區別有什麼

1、就效力來講,如果遺囑人既立有公證遺囑,也立有律師見證遺囑並且兩者內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但是如果沒有立過公證遺囑,則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2、就服務質量來講,律師見證遺囑的服務一般優於公證遺囑服務公證需要拿着起草好的遺囑去公證處,公證處沒有起草遺囑的業務和功能。律師見證則無需事先寫好遺囑,律師可以憑其專業和經驗幫當事人起草遺囑,能有效避免歧義和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並提供遺囑、繼承等方面,幫助當事人充分了解繼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3、就費用來講,律師見證遺囑的收費一般高於公證遺囑的收費,這主要是由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質量,法律專業化服務高於公證服務質量決定的。

4、就延伸服務來講,公證遺囑的服務比較單一,律師見證遺囑的延伸服務較多,且具有人性化的特點,比如遺產的籌劃、遺囑的執行等。

綜上所述,在自書遺囑訂立過程中,立遺囑人可以邀請他人見證,確保遺囑內容真實客觀。法律上也規定了見證人條件,其必須是成年人並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清晰理解遺囑內容,和各方都沒有直接利益衝突等,現實中,基本都是律師做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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