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醫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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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醫患協議
醫患事故怎麼確定
1988年衞生部在對1987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説明中,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衞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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