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管轄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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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管轄權答辯狀
請問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答辯狀怎麼寫?
民間借貸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請求: 請求法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管轄異議。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稱,其經常居住地在林州市,並據此認為貴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答辯人認為,這並不符合事實真相。被答辯人這樣掩蓋事實真相,只是為了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造成訴累。實際上被答辯人一直在金水區居住,貴院對該案件有無可爭辯的管轄權。理由如下: 第一,2013年×月×日,答辯人借錢給被答辯人時,被答辯人提供的身份證地址就是鄭州市金水區。 第二,被答辯人在鄭州市、天津市、太原市以及新西蘭都有房產,答辯人只有在其身份證上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第三,被答辯人聲稱其住在林州市,但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同時卻沒有提交任何如暫住證等等一類可以證明其一直在林州市居住的證據。原因很簡單,想通過管轄權異議來製造訴累,但又怕承擔製造假證據的法律責任。或者因時間緊迫,先提出管轄權異議爭取時間,再提供假證據證明管轄權異議成立。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申請管轄權異議沒有事實依據,純屬惡意。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珍惜寶貴的司法資源,建議貴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仍由貴院審理該案。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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