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致人死亡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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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致人死亡該怎麼處罰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該怎麼處罰
1、被告人的行為既構成交通肇事罪,又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被告人袁某明知醉駕會危及他人生命,主觀上放任醉駕行為發生,因此,被告人袁某醉酒後駕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處以拘役,並處罰金。被告人醉酒駕駛,這種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交通肇事罪,駕駛人袁某對駕駛致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是過失。交通肇事罪屬於結果犯,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
2、被告人的行為既構成交通肇事罪,又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交通肇事罪處罰比危險駕駛罪的重,應該擇重罪處罰。
3、被告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被告人袁某對於醉酒駕車的主觀是故意的,但是,被告人的回家路線是固定的,發生交通事故沒有致不特定多人受傷或死亡,事故發生後並沒有逃逸或連續衝撞,而是積極送傷者到醫院救助並報警自首,主觀上沒有對他人的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於《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2009年9月11日)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危險、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的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該意見,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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