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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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後
簽訂勞動合同後違約行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除了競業條款或者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約定其他違約金。勞動者違約的,需要依法支付對應的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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