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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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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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如何徵收


徵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發觀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由此可見,對於違背湖南省計劃生育政策的居民,當地計生部門會徵收一筆撫養費,並且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在湖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中,要寫清被徵收人信息、徵收法律依據、徵收金額及繳費期限,逾期滯納金標準等重要信息。徵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效,如果當事人不滿,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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