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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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訂立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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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而設立的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由於公證遺囑是經公證機關對遺囑的內容進行審查,井出具公證證書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

遺囑人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序如下:

1、遺囑人親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立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在遺囑上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不識字或者因病殘不能書寫時,也可以口述遺囑內容,公證員整理出書面遺囑再向遺囑人宣讀,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參與遺囑公證的公證員必須有兩個以上,並且公證員不許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辦理公證事務,也不許辦理與本人或配偶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務,以確保公證的客觀、公正性。

3、公證員應當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審查的項目大體有: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強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發生,是否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有無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等。

經審查認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證員辦理公證文書,即《遺囑公證書》,應留存一份附卷,並根據遺囑人的需要,製作若干份副本連同正本發給遺囑人。公證員在遺囑開啟前有為遺囑人保守祕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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