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訂立遺囑才能保證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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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訂立遺囑才能保證遺囑的效力

法定繼承中基本的均分原則往往帶來家庭糾紛,也難以體現逝者的真實意願。於是,訂立遺囑為越來越多人所接受。該如何訂立遺囑才能保證遺囑的效力?一般來説,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己決定,但是為了避免出現遺漏財產或者財產指定不明的情況,遺囑應該包括哪些內容?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該如何訂立遺囑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 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遺囑人在 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 的口頭遺囑無效。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 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5、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 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 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指明遺產的範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

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後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邑。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傢俱、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併寫明。

2、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為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並説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在遺囑中,府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等。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但如果未寫明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某項財產的數量或份額的,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即應當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例如,遺囑人立遺囑將某項財產遺贈給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該好友必須將遺囑人的幼子撫養成人;又如,遺囑人孑然一身沒有親人,遂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他的一位鄰居,並要求其在遺囑人死後料理他的後事等。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遺留的數間房屋,送給小學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於科學實驗室等。

5、再指定繼承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者先於遺囑人死亡等情形的發生,致使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兒子繼承,若兒子先於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該項存款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

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遺囑訂立的好,可以消弭一場家族紛爭;遺囑出了問題,和睦的家庭也會出現矛盾。訂立遺囑前,請向專業遺產繼承律師瞭解清楚遺囑生效的條件、遺囑應當包含的內容等等,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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