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去民政局還是婚姻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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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去民政局還是婚姻登記處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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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去民政局還是婚姻登記處

離婚是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也就是指的民政局;協議離婚的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好,然後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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