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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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1、雙方的户口簿;

2、雙方的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的結婚證;

4、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由登記機關提供);

5、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6、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張;

7、無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户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屬於集體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簿複印件。當事人未落户的,可憑户口遷移證明等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户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户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二、離婚登記時要審查什麼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屬於我國內地居民,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時候,一般是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處理。不過需要男女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要是雙方之前的結婚登記手續,並非是在我國內地辦理的話,此時申請辦離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也是不會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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