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需要帶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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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豐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需要帶什麼資料

豐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需要帶什麼資料

去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需要攜帶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民政局結婚登記的手續有哪些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只有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才能建立男女婚姻關係。此時,彼此的權益將受到法律的保護。至於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帶什麼材料,上面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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