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施工合同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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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施工合同有糾紛
如何約定施工合同有糾紛
以書面形式約定。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約定管轄須注意以下條件:
1、施工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法院的,必須通過書面形式表現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4、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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