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聯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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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聯繫是什麼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聯繫是什麼
1.產生的根據相同。都是基於行政爭議的存在,用以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3.審查的對象基本相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都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是複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所以審查範圍要寬一些。可以同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不解決民事糾紛。兩者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
4.產生的條件相同。都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活動。兩種程序的啟動,都有賴於相對人的申請。
5.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權利救濟手段。兩者都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屬於救濟行為,都具有事後性和依申請的性質,即它們都是事後的一種監督手段,且又須以行政相對人的提起為前提條件。  
⑥法律關係相似。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決者,所以行政複議屬於行政司法的範圍,與法院的審判活動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作為行使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行政機關無權提起。二者均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都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  
⑧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適用的原則和程序也有許多相同之處。二者的受案範圍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決種類和執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不適用調解等原則,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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