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產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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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產辯護詞
同居析產辯護詞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性質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該處的“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是説,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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