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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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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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複核辯護詞

關於死緩複核辯護詞的解答為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王釗錦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和本所指派,擔任本案朱承科的辯護人。本律師在已掌握的基本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主觀動機是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本案中雖然已經出現了受害人左祖紅死亡的後果,但不能理所當然的推定被告的犯罪動機就是故意殺人。

首先被告當庭表示了他並不想殺死受害人,他去找受害人的直接目的只是希望受害人能給他一個説法,為什麼要打他父親。

其次被告買匕首的動機也是基於身型差距懼怕打不過受害人,同時為了壯膽才買了一把匕首,並沒有形成要藉此匕首殺死對方的明確動機。

再 次被告在揮舞匕首刺殺受害人的過程中,為什麼會刺中心包、心臟等要害部位刺中後是否會導致其死亡在當時緊張的毆打氣氛下,被告根本就沒有認識到這些問 題,唯一所想的僅是要反抗對方的攻擊,不要讓自己佔下風。同時被告對受害人的最終死亡狀態,心態上既不是積極主動的追求,也不是無所謂的放任發生。他的目 的通俗的講只是想用一定的身體傷害來教訓對方。這種心態只是一種傷害行為的故意,而不是殺害行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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