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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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詞

{子問題開始}辯{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護{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詞{子問題開始}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我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xxx同意,擔任被告人xxx的辯護人。開庭前,我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認真聽取了被告人xxx的陳述,閲讀了本案的相關材料,對本案的事實已經有了較明確的瞭解。下面,本辯護人就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現行的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

xxx以往表現較好,無刑事處罰記錄,無前科劣跡;所實施的行為是因其法制觀念淡漠、一時衝動等因素造成的,可謂“一失足成千古恨”。

被告人運輸毒品,在運輸過程中遭盤問,且在盤問過程中,主動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其情節符合法定的自首要件,屬於自首。該事實,也得到了控方的認可。雖然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鑑於被告人同時具有《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的法定從輕情節和眾多酌定從輕情節,因此在為被告人量刑時,應當考慮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雖然具有運輸毒品的事實,但被告人本身是受他人指使、僱傭的,其本身就是一個運輸工具。

被告人被查獲後,第一次向公安機關的供述,就非常清楚地、如實的供述:(一個叫“小紅”的男子對我講,你願不願意幫我去雲南帶點東西,事成之後我給你1萬元的好處費……)從被告人的供述中,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為了賺取1萬元好處費,由“小紅”為其安排到昆明、到西雙版納,之後又由他人為其安排食宿,按照他人的要求運輸毒品,進行體內藏毒。在整個運輸毒品的過程中,被告人純粹就是一個受他人指使、僱傭的運輸工具。據此事實,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規定,被告人的前述事實,屬於法定從輕的情節。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被告人自被公安機關抓獲至今,直至在今天法庭審理中,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是好的,且真誠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審查毒品案件與量刑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中規定:毒品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別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執行量刑的數量標準不能簡單化,確定刑罰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

被告人運輸毒品的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事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追究,但其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其行為本身具有從屬性、輔助性,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主觀惡意相對較小。且被告人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見於此,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原則,本着“治病救人”精神,在為被告人量刑時,應當考慮酌定從輕。

四、被告身體狀況不好。

被告長期患病,曾2次腦梗,花去鉅額的醫藥費,此次走上犯罪道路乃家庭貧困,心存僥倖心理,為了1萬元的好處費才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這與其他的的運輸毒品販應該區別對待,第三次腦梗今年再犯,據家屬及會見時本人講述,被告人曾患有間歇性精神病,雖未提出鑑定申請,在犯罪時精神情況無法確定正常與否,請法庭酌情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所運輸的毒品,因在運輸過程中截獲,毒品未流向社會,對社會沒有造成實際危害。

從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來看,法律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並列,給予同等處罰,是因為它是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中的一個必要環節,其社會危害性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相當。而被告人某某是在不知情且被人引誘協迫的情況下而進行攜帶、運輸毒品行為的,其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與製造、販賣毒品相比,是小得多的。

被告人運輸毒品,在運輸過程中遭盤問,且在盤問過程中,主動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其體內所藏毒品全部被公安機關收繳,其毒品沒有流向社會,沒有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這與將毒品賣給其他人的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惡性,還是從社會危害性,都具有本質的區別,希望法庭充分考慮以上情節,對其酌情從輕、減輕處罰。

從犯罪危害(後果)角度考慮,在為被告人量刑時,應當考慮酌定從輕。

根據以上事實,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犯運輸毒品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鑑於被告人具有受他人指使、僱傭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具有系初犯、偶犯,所起作用、主管惡意相對較小,沒有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在為被告人定罪量刑時,懇請法庭不單純以涉案數量大小決定刑罰輕重,綜合全案事實與情節,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給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審議本案時予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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