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要怎樣立案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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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要怎樣立案,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要怎樣立案,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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