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審判決不服如何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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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審判決不服如何上訴狀
對一審判決不服怎麼辦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拿到仲裁結果不服,可以提請訴訟。民事案件分為簡易和普通程序,一審案件從立案到最終判決不會超過六個月。法院做出判決結果就表示已經結案,原告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上訴。這樣,法院就啟動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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