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對一審不服如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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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對一審不服如何上訴?

公民對一審不服如何上訴?

公民對一審不服首先是需要公民自己提交上訴狀,在遞交上訴狀後,一審法院會通知在收到交納上訴費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到二審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一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依據法定上訴條件進行審理。上訴狀內容如有缺陷,法院會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上訴狀內容如無缺陷,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一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證據及訴訟交費憑證,報送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上訴符合法定條件,既應予以受理。

二、如何撤回民事訴訟的上訴

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人的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訴人認為自己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撤回民事訴訟的上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准許,應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訴是兩個訴訟行為的結合:一是上訴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請求,有沒有違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應准予撤訴的情況,並據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訴的裁定。只有這兩個訴訟行為結合起來,撤回上訴才能成立。

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訴,當然不存在撤回上訴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宣判,上訴人再無權撤回上訴

在當代的社會,公民如果對於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一審判決書不滿意的,完全是可以再次的提出上訴的。當然,提出上訴是需要自己提交民事上訴狀,然後才能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受理,還需要繳納上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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