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起訴後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規定是什麼
起訴後判決前原告轉讓債權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依照以上規定,處於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但是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還要兼顧訴訟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原則上應當允許轉讓,但應當加以限制和規範。


若原告已經將債權合法轉讓的,與被告之間已無直接利害關係,原告應當申請撤訴;而接受債權轉讓的第三人,則作為適格原告,可以決定是否重新起訴或與原被告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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