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訴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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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3日,原告陳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辯認為,該筆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主體不合法,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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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債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r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r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r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r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