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查拘留時間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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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查拘留時間是多長
協查拘留時間是多長
協助調查是指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瞭解案情的公民根據偵破案件的進程和需要,被偵查機關收入或納入辦案組並指定協助、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偵破。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限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限定: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能夠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

必要時,也能夠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以上這些限定,為“協助調查”提供了肯定的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協助調查”既有可能僅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證義務,也有可能是對相關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前臵流程。

有時在尚未掌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暫時還不能實施拘捕和逮捕,所以就會先以“協助調查”之名與另一方接觸,然後在盤問出更多證據之後再決定可否採取強制措施。

協助調查不超出24小時,在申請後,可延長至48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背治安管理做法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出八小時;

情況複雜,依照本法限定可能適用行政拘捕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時。

根據《人民警察法》限定,公安機關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出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准許,能夠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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