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期間拘留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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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期間拘留時間是多久?

審查期間拘留時間是多久?

審查期間拘留時間一般最長15天,如果兩個違法行為以上合併處罰不超過20天。刑事拘留一般為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提請批准加上檢察院審查最多達37天。一般的案子3至7天;如果不批捕應立即釋放,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法律依據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也就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屬於拘留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第一種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為十日,第二種情況,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那麼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為十四日,第三種情況,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那麼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應為三十七日。

有關拘留的時間在相關的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拘留期間內司法機關需要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確認犯罪事實則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如果因證據不足不能進行起訴的話則需要釋放當事人。具體的拘留時間應當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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