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超出複核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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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超出複核時限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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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複核時限


(一)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三日內書面申請複核。

(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三)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結論。

(四)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由上可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議期限是三天,也就是説,當我們覺得認定書的判定有誤時,可以自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三日內向公安機關書面申請複核,原辦案機關會在十日內重新調查並在三十日內做複核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雜,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建議您馬上聯繫公安部門,保留現場痕跡,以便警察作出公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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