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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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制度
風險揭示制度

(一)特殊風險揭示


若存在以下事項,應特別揭示風險:


1、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


2、私募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


3、私募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


4、私募基金外包事項所涉風險;


5、私募基金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


6、私募基金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所涉風險。


(二)一般風險揭示


1、資金損失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財產中的認購資金本金不受損失,也不保證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屬於[相應評級水平]風險投資品種,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相應評級水平]的合格投資者。


2、基金運營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約定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基金財產及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應充分知曉投資運營的相關風險,其風險應由投資者自擔。


3、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預計存續期限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續期限](包括延長期(如有))結束並清算完畢為止。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投資者可能面臨資金不能退出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根據實際投資運作情況,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結束或延期結束,投資者可能因此面臨委託資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風險。


4、募集失敗風險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滿足成立條件從而無法成立的風險。


5、投資標的風險(適用於股權類)


本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取決於投資對象的經營狀況,原股東對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和運營,相關市場宏觀調控政策、財政税收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經濟週期的變化以及區域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等都可能影響所投資企業經營狀況,進而影響本基金投資標的的價值。


6、税收風險


契約性基金所適用的税收徵管法律法規可能會由於國家相關税收政策調整而發生變化,投資者收益也可能因相關税收政策調整而受到影響。


7、其他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與政策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有關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私募基金投資者是否合格是有一定規定的,那麼在上述內容中小編介紹了私募基金投資者合格的標準,私募基金合格的投資者在私募基金投資風險揭示上是按照風險揭示制度來定奪的,那麼私募基金風險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的主要內容,就是在私募基金投資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對投資者以及私募基金企業的不同程度的影響以及後續的承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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