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放棄繼承權辦理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1.本人的身份證明。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種親屬關係為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當事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2.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後,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3.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如出現這種情況,應按接受繼承辦理。4.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