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遺產能放棄股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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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繼承遺產能放棄股權嗎

辦理繼承遺產能放棄股權嗎

可以放棄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民法典》,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可以理解為,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為法定要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應該是已經繼承的財產的所有權。理由是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發生,而此時,財產已經發生轉移,只不過是在分割前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這一觀點是比較正確的,持此觀點者有法條依據,也可由學理所得出。“因繼承發生的物權變動,在繼承開始時生效。在繼承的情形下,依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遺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權利在繼承開始時已經發生了轉移。故繼承中的物權變動,只能是在繼承的事實條件成就時直接生效。”

二、繼承順序怎樣規定的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遺產的繼承時,如有遺囑的應按照這類遺囑進行繼承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順序進行辦理繼承,由第一繼承人繼承這類財產。同一等級的繼承人辦理時,應該積極地進行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應該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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