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 不給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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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不給父母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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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不給父親的遺囑怎麼辦

1、在父親健在的情況下,可以諮詢父親遺囑的內容,如果已經去世的,就很難辦理了;  2、如果父親已經去世的,子女可以與繼母協商解決此事,在能提供充分證據(有遺囑)的前提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民事糾紛);  3、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有遺囑的,就只能根據法定繼承辦理,此時繼母、子女及被繼承人的父母(如果健在)都是其遺產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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