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超載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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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載的認定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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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載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承載重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四米,載運集裝箱的車户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出車身。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貨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四米。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超出所規定的核定標準30%就定義為嚴重超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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