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決議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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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如何避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2021年修訂)第6條第5款以及《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説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3條第5款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税税率為20%。因此,個人股東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税額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繳納個人所得税額。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況,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一、防止重複交税:採取先增資、後轉讓的辦法避免重複徵税 二、增加交易費用:增加交易費用是財務上的慣常操作方式 三、採取先上市,後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確定了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暫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税,對於大型企業自然人股東來講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不但能夠進行融資,還可以金蟬脱殼。四、不可違法簽訂陰陽合同避税,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根據《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21]28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簽訂陰陽合同避税其實是一種逃税行為,可能引發民事訴訟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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