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作出生效還是送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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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作出生效還是送達生效?

仲裁裁決作出生效還是送達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二、申請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繫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申訴書應當着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具體明確委託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必須攜帶原件供核對);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綜上所述,發生民事糾紛,在起訴之前,當事人應當先去申請仲裁。當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作出裁決,從出具裁決書之日起就生效,具備法律效力,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如果對方不執行仲裁書,民事糾紛沒有得到解決,當事人還能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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