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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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
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希望對你的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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