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範圍的是除了我國《行政複議法》第7條所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外的情形。按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屬於規定的情形,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二、行政機關行政複議範圍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 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所提出來的,但是在提出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如果行政行為所作出的依據,也就是抽象行政行為,也是屬於一種錯誤的當事人認為其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也是可以提出一併審查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第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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