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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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醫療事故首次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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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應當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首次鑑定所需的材料。

患者及其家屬收到醫學會的通知的,那麼從這個時間起10日內,應當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病歷資料、封存藥物和血液製品等等)、書面陳述(治療經過及認為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敍述)及答辯(對對方提出的意見、解釋的反駁)。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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