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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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程序及時限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蘇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五)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六)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時間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醫療事故的發生原因來 進行進行認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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