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培訓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9W
勞動關係培訓
企業招聘崗前培訓,勞動關係是否已建立?
答:  人事經理的説法沒有法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義務。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故自你參加培訓的第一天起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你公司給你400元生活費的做法也違反了我市2011年116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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