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前培訓發生意外事故 - 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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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平邑法院:培訓為用人單位業務內容,關係應自培訓之日起建立

崗前培訓發生意外事故,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宋廷亮 周航

崗前培訓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勞動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近日,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崗前培訓中因交通事故導致賠償糾紛,勞動者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的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參加崗前培訓的原告段某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2021年2月22日,段某到山東省平邑縣某學校參加該學校安排的崗前培訓。培訓第二天,段某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被送到平邑縣中醫醫院治療。事故發生後段某與該學校就賠償事宜進行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且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爭議較大。組織崗前培訓的學校辯稱,崗前培訓階段並未與段某建立事實的勞動關係,因此段某的意外事故損失並不屬於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範圍。隨後段某向平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其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021年10月11日,平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段某的仲裁請求。之後,段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平邑法院。

平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段某是根據學校的安排參加培訓並接受學校的考勤管理,且段某接受培訓的原因也是為了達到從事學校崗位工作的要求,“崗前培訓活動”構成了學校整個業務活動的一部分,故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屬於用工範疇。涉案學校雖辯稱其未安排段某參加學校的培訓,且培訓是免費的,具有公益性,段某並不是基於勞動關係或身份隸屬關係而從事的勞動行為,但學校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學校未能對於自身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此法院對於學校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認定段某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後該學校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説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崗前培訓是否應認定為事實用工。用工的概念是不是隻侷限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國家規定了某些崗位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甚至需要達到某種程度才能上崗,勞動者在這期間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所以用工的含義不僅應包括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也應包括用人單位未實際適用該勞動力,但其目的是為日後實際適用該勞動力服務的情況。參加崗前培訓是否應視為建立勞動關係,要重點審查以下方面:

第一,雙方是否符合主體資格。主要審查用人單位是否符合用人資格,是否在工商、民政等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以及相應的證照是否在有效期內,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此外,勞動者屬於勞務公司派遣到該用人單位的人員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本案中涉案學校和段某均符合主體資格。

第二,雙方是否形成勞動用工關係。主要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雙方是否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係。本案中,段某參加崗前培訓期間受學校的考勤管理,相關培訓也系學校安排,在培訓期間,段某事實上也接受了學校的勞動管理,雙方具有身份上的隸屬關係。

第三,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主要審查相關崗前培訓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培訓是否是為更好的完成後續的工作任務,培訓是否為用人單位的主要工作內容。本案中,段某參加的崗前培訓是為更好的完成後續的教學任務,且段某提供的教學課程表中,學校明確為其安排了新學期的相關教學任務。因此,段某參加的崗前培訓構成了學校整個業務活動的一部分。

如果崗前培訓雙方符合用工主體資格;勞動者在崗前培訓期間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用人單位向其發放工資報酬;相關的培訓屬於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應認定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屬於用工範疇,勞動關係自參加有關崗前培訓、學習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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