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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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是哪些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是哪些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法賠償時效的規定是兩年,在發現收到了錯誤的審判導致當事人身心受到傷害的兩年之內提出,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制的法院有權不再進行受理。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申請延長時效的有效證據或者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有義務進行詳細的調查以決定是否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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