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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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
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是什麼
《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的內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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