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供了擔保後法院是否應該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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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了擔保後法院是否應該解除保全措施
當事人提供了擔保後法院是否應該解除保全措施
1、當事人提供了擔保後法院應該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訴訟在判決作出以前,當事人的是非並未確定,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並不一定敗訴,因而也就不應該因為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而蒙受損失,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要受法律的保護。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被申請人一旦敗訴,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經採取的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也不會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有關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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