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還未還原是否要銷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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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還未還原是否要銷户?
律師解析:房屋拆遷後,房屋就消滅,房屋滅失後,房屋權屬證書可以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可以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情形有:
(一)不動產滅失的;
(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三)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徵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
(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徵收或者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登記事項存在異議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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