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代理詞原告女方四歲女兒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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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代理詞原告女方四歲女兒撫養權
兒子撫養離婚代理詞
如果子女在兩週歲以下,母方享有優先權。因為這個階段孩子對母方的依賴性更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隨父方:①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④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的。對於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然而對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確定撫養權時,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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