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哪些情形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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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哪些情形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
税務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哪些情形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
1、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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